商場標識標牌的照明根據標識標牌的功能、性質、環境區域亮度、表面裝飾及所在城市的規模等,合理地確定標識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許值及亮度的對比度、均勻度指標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商場室內標識照明亮度和周邊環境背景亮度的對比度宜為3?5,且不應超過10;商場室外標識照明亮度和周邊環境背景亮度的對比度不應超過20;
2、商場室內外標識照明的亮度均勻度宜為0.6~0.8;
采用外投光形式的商場室外標識,直接照射范圍應控制在室外標識范圍內,外溢雜散光和干擾光數值不應超過20%。
標識的各種光源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緊湊型熒光燈,顯色指數Ra不應小于80,2000h光通量維持率不應小于80%,使用壽命不應小于8000h,且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;
2、熒光燈色溫不宜高于6500K,顯色指數Ra不應小于80,10000h光通量維持率不應小于80%,使用壽命不應低于10000h,且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;
3、LED燈的色溫宜低于6500K,顯色指數Ra宜大于80;LED燈的工作環境溫度Ta不應小于35°C ,模塊性能溫度Tp不大于80°C;25000h光通量維持率應大于70%。
標識照明應釆用高效節能的燈具,光源及附件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燈具的反射材料應具有較高的反射比;
2、內透光照明光源宜采用三基色直管熒光燈(T5、T8)、LED燈或緊湊型熒光燈;
3、直管熒光燈應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;
4、高壓鈉燈、金屬鹵化物燈應配用節能型電感鎮流器,在電壓偏差較大的場所,宜配用恒功率鎮流器,光源功率較小時可配用電子鎮流器;
5、標識照明燈具的線路功率因數不應低于0.9。
照明光源、鎮流器的能效值不應低于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的能效限定值,當進行節能評價時,應符合能效標準的節能評價值。
標識照明燈具安全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燈具 第1部分:一般要求與試驗》GB 7000.1的規定,并應根據應用場所選用防觸電保護為I類、II類或皿類的燈具。
標識照明節能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當大面積的電光源型標識采用分區或分組集中控制時,成避免全部電光源型標識燈具同時啟動;
2、大面積的電光源型標識宜釆用光控、時控、程控的智能照明控制方式,并應具備手動控制功能;
3電光源型標識系統中宜預留聯網監控的接口,為聯網監控和管理創造條件。